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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

————藏某某诉姚某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否认亲子关系属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藏某某诉姚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
  原告:藏某某。
  被告:姚某某。
  刘某某于2010年8月15日死亡,遗留房屋、汽车等遗产共计1900万元,未留遗嘱。刘某某于1989年8月与藏某红结婚,生育一女藏某某。1995年2月,刘某某与藏某红协议离婚,约定:藏某某由藏某红抚养,刘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藏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1997年12月刘某某又与姚某某结婚,生育子女刘甲、刘乙。刘某某死后,藏某某主张继承遗产。姚某某私自采集藏某某的头发与刘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遗留物,隐名送鉴定机构进行DNA检测,结论排除二人有亲子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藏某某。藏某某起诉请求继承刘某某的遗产,被告姚某某等人提出对藏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若存在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享有继承权;若无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不享有继承权。藏某某不同意进行鉴定,被告姚某某等人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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